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
路霸
路霸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各款等情形: 一、在道路堆積、置放、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。 二、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,發生濃煙,足以妨礙行車視線。 三、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。 四、利用道路放置拖車、貨櫃或動力機械。 五、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,或經許可超出限制。 六、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,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。 七、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。 八、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、廣告牌、綵坊或其他類似物。 九、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、演戲、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。 十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。又車輛之定義於同條例第三條規定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(包括機器腳踏車)或以人力、獸力行駛之車輛。且本案地點之車輛經查係基於同條例第三條第1 項第10款定義之停車動機而為停放之行為,與同條例第82條所稱堆置、堆積之動機而為之堆積物品等行為並無關聯,故本案確屬違規停車案件而非路霸案件,仍請 諒察;惟本分局已責由轄區重慶北路派出所加強該處違規停車之取締。另為把握迅速查處時機,若 台端再有發現違規情形,煩請撥冗向本分局勤務指揮中心(電話:25577262)檢舉,我們將立即派員取締告發。